首页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六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形成自检报告,内容包括自检的结果、评价的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 目录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