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3、 实施Ⅲ类管理的药包材产品: 第五十九条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五十九条 3、 实施Ⅲ类管理的药包材产品: 第五十九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对人员、厂房、设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产品销售和产品收回的处理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以证实与本《通则》的一致性。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