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对人员、厂房、设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产品销售和产品收回的处理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以证实与本《通则》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