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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3. 3、 实施Ⅲ类管理的药包材产品:
  4. 第六十条 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形成自检报告,内容包括自检的结果、评价的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
  5. 附则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附则

3、 实施Ⅲ类管理的药包材产品:
第六十条 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形成自检报告,内容包括自检的结果、评价的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

附则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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