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3、 实施Ⅲ类管理的药包材产品: 第六十条 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形成自检报告,内容包括自检的结果、评价的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 附则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附则 3、 实施Ⅲ类管理的药包材产品: 第六十条 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形成自检报告,内容包括自检的结果、评价的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 附则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