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刷及保管的管理制度。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