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3、 实施Ⅲ类管理的药包材产品: 第十七条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十七条 3、 实施Ⅲ类管理的药包材产品: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包材生产区分开。化学测试与微生物限度检定要分室进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