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擅自生产药包材的;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未经注册药包材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经营和使用国家已淘汰药包材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药包材注册证书》及《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的。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擅自生产药包材的;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未经注册药包材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经营和使用国家已淘汰药包材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药包材注册证书》及《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