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五章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