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优质新型药包材及其生产技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淘汰落后药包材品种。凡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不得再生产、销售、经营和使用,其《药包材注册证书》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