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严格执行草原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
发生草原火灾后,积极组织扑救,或者在扑救草原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的;
发现草原火灾及时报告,或者及时采取措施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在查处草原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
在草原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连续从事草原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严格执行草原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
发生草原火灾后,积极组织扑救,或者在扑救草原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的;
发现草原火灾及时报告,或者及时采取措施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在查处草原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
在草原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连续从事草原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显著成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