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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积极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草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草原(包括草山、草地)的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林区和城市市区除外。 第三条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草原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防火技术。 第六条 重点草原防火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草原防火意识。 第七条 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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