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重点草原防火区的草原防火工作实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