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重点草原防火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草原防火意识。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