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试行)(2008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有关争议:

争议方应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争议处理申请,说明事实、理由及依据。

依照本办法属于监管范围的争议,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受理;不属于监管范围的争议,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电力监管机构受理后,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聘请与争议各方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和组织参加调查取证。

电力监管机构应于受理争议申请30日内,召集争议方进行协调处理,责令过错方纠正过错行为,积极促使争议各方互相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