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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试行)(200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 电力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因节能调度信息发布和提供发生争议时,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进行协调和处理。 第四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有关争议: 第四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协调和处理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终结。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个月。协调和处理终结后,应当制作协调处理终结书…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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