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试行)(2008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地区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应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季度、年度节能发电调度情况报告。季度报告应在下一季度首月20日前报出,年度报告(快报)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