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试行)(2008年) 第四章 信息发布的监管 第四十条 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试行)(2008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信息发布的监管 第四十条 电力企业提供或发布虚假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多次提供虚假信息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