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试行)(200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发布和报送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电力企业未按照本办法发布和报送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对于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电力企业未按照本办法发布和报送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对于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