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三条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 第二十四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第二十五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作出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所示(图略),其中ABCDE代表认证机构简称。 第二十八条 取得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物、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和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