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取得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物、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标注和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