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