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在引航过程中被引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引航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尽快向引航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接受、配合或者协助调查水上交通事故。

在引领船舶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引航员应当在返回港口后24小时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