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引航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引航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恶劣的气象、海况;

被引船舶不适航;

航道或者码头条件不满足被引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要求;

被引船舶的引航员登离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

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引航员在作出上述决定之前,应当明确地告知被引船舶的船长,并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将船舶引领至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