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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引航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第六条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第八条 国家鼓励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提高引航工作科技水平,鼓励引航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提高引航安全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 下列船舶在交通运输部划定的海上引航区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第十条 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第十一条 船舶自愿申请引航的,引航机构应当提供引航服务。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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