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船舶引航是指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以下简称引航);
引航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为引航划定的区域;
引航机构是指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
引航员是指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在某一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
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艇、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工程船舶和渔船等。
船舶引航是指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以下简称引航);
引航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为引航划定的区域;
引航机构是指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
引航员是指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在某一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
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艇、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工程船舶和渔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