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