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项目单位侵占、挪用航道建设资金或者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