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八条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八条 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建设方案符合航道规划要求; 建设规模、标准及内容等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