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备案,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履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