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

初步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

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