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九条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 初步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 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