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五条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者评估意见; 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