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四条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四条 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符合航道规划; 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 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