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符合航道规划;

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

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