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三条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 项目建议书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