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

项目建议书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