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二条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二条 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开展航道建设项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 建设方案应符合航道规划; 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议书的深度要求; 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