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是:
检查工程的批准、核准、备案等文件是否齐全;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全部建成;
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检查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检查工程交工验收情况;
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效果;
检查航运枢纽工程的阶段验收情况;
检查工程试运行情况;
检查专项验收情况;
检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对存在的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检查工程的批准、核准、备案等文件是否齐全;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全部建成;
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检查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检查工程交工验收情况;
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效果;
检查航运枢纽工程的阶段验收情况;
检查工程试运行情况;
检查专项验收情况;
检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对存在的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