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验收资料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