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航道工程项目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