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执照持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训练且未予补正而继续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的,地区管理局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本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有前款规定情况的,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执照持有人所在单位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