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五章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未持有或者携带有效执照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的,地区管理局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三条 执照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在申请材料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或者伪造、篡改执照的,地区管理局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执照持有人所在单位对具有本规则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执照持有人安排其继续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的,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执照持有人所在单位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相关单位未按规定建立、保管训练台账记录或者篡改、伪造台账记录的,地区管理局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执照持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训练且未予补正而继续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的,地区管理局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 第三十七条 执照持有人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过程中,因未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事故征候或者事故的,地区管理局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