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训练且未予补正而继续行使航空安全员权利的执照持有人,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停执照持有人行使执照权利3至6个月。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