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或者伪造、篡改执照的,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民航总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执照申请;申请人已取得执照的,民航总局有权撤销。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