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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第一节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一节 起飞最低标准

第十六条 确定起飞最低标准,应当全面考虑影响起飞的下列因素: 第十七条 起飞最低标准通常只用能见度表示。但在起飞离场过程中必须看清和避开障碍物时,起飞最低标准应当包括能见度和云高,并在公布的离场程序图中标出该障碍物的确切位置。另外,… 第十八条 机场用于起飞的最低标准不得小于飞机发动机失效时机场可用着陆方向着陆的最低标准,除非有适用的起飞备降机场并满足以下条件: 第十九条 在符合上述第十八条规定的前提下,起飞机场可以使用下列基本起飞最低标准: 第二十条 单发飞机的起飞最低标准云高不低于100米,能见度不小于1600米。 第二十一条 起飞最低标准中的云高至少应当高出控制障碍物60米。云高数值按10米向上取整。 第二十二条 要求看清和避开障碍物所需要的能见度,按起飞跑道的离地端(DER)至障碍物的最短距离加500米,或5000米,两者取较小数值。但是A、B类飞机最小能见度不得小于1…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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