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确定起飞最低标准,应当全面考虑影响起飞的下列因素:

避开不利地形和障碍物;

飞机的操纵能力和性能;

可用的目视助航设施;

跑道的特性;

可用的导航设施;

发动机失效等不正常条件;

跑道污染、侧风影响等不利的天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