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第四章 实施仪表飞行程序和 第五节 非目视导航设施的降级和故障 第九十四条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第九十四条 第四章 实施仪表飞行程序和 第五节 非目视导航设施的降级和故障 第九十四条 仪表着陆系统(ILS)航向台/下滑台的备用发射机不工作,Ⅱ类运行允许进近至决断高(DH)建立目视,用手操纵着陆。如果在决断高(DH)不能建立目视参考,则应当立即复飞。仪表着陆系统(ILS)备用发射机不工作时,不允许作Ⅲ类运行。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