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22年) 第36.9条
第36.9条 声学更改:螺旋桨小飞机和螺旋桨通勤类飞机
对于按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申请声学更改批准或者认可的初级类、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运输类以及限用类的螺旋桨小飞机和螺旋桨通勤类飞机,以下规定适用:
型号设计更改之前已按本规定获得某一型号证件的飞机,在更改后不得超过本规定第36.501条规定的噪声限制。
型号设计更改前未按本规定获得过任一型号证件的飞机,在更改后不得超过下列二者中的较大值:
本规定第36.501条中规定的噪声限制,或者
在型号设计更改前按照本规定第36.501条规定测量和修正的噪声级。
[2007年4月15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