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22年) 第36.7条

第36.7条 声学更改:运输类大飞机和喷气式飞机

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申请声学更改批准或者认可的所有运输类大飞机和喷气式飞机。

通用要求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对于本条包括的飞机,声学更改批准或者认可的要求如下:

在表明符合性时,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A中的适用程序和条件来测量及评定噪声级。

应当根据本规定附件B第B36.7条和第B36.8条中的适用规定来表明符合附件B中第B36.5条所规定的噪声限制。

第一阶段飞机

如果飞机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是第一阶段飞机,那么除本条(b)的规定外,以下内容也适用:

若飞机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是第一阶段飞机,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后,该机不得超过型号设计更改之前所产生的噪声级。本规定附件B第B36.6条的综合评定条款不得用来提高第一阶段噪声级,除非该飞机是第二阶段的飞机。

此外:

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和之后进行试验期间,其功率或者推力不得低于经批准的最高功率或者推力,并且

(ii)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进行飞越和横向噪声试验期间,必须使用可用于最大批准起飞重量的最安静的适航批准构型。

第二阶段飞机

如果飞机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是第二阶段飞机,那么除本条(b)的规定外,以下内容也适用:

对于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安装涵道比为2或者更大的喷气发动机的飞机:

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后,飞机的噪声级不得超过:

(A)每个第三阶段噪声限制加上3EPNdB,或者

(B)每个第二阶段噪声限制,

两者取小者;

(ii)如果适用,可以使用本规定附件B第B36.6条的综合评定来确定本款关于第二阶段噪声限制或者第三阶段噪声限制加上3EPNdB的符合性;和

(iii)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进行飞越和横向噪声试验期间,必须使用可用于最大批准起飞重量的最安静的适航批准构型。

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安装涵道比小于2的喷气发动机的飞机:

在飞机型号设计更改后,不得成为第一阶段飞机;和

(ii)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进行飞越和横向噪声试验期间,必须使用可用于最大批准起飞重量的最安静的适航批准构型。

第三阶段飞机

如果飞机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是第三阶段飞机,那么除本条(b)的规定外,以下内容也适用:

[备用]

如果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要求满足第三阶段噪声级,则该飞机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后应当仍是第三阶段飞机。

[备用]

如果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是第三阶段飞机,且在型号设计更改后是第四阶段飞机的,则该飞机应当保持为第四阶段飞机。

如果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是第三阶段飞机,且在型号设计更改后是第五阶段飞机的,则该飞机应当保持为第五阶段飞机。

第四阶段飞机

如果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是第四阶段飞机,则该飞机在更改后应当保持为第四阶段飞机。

如果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是第四阶段飞机,且在型号设计更改后是第五阶段飞机的,则该飞机应当保持为第五阶段飞机。

第五阶段飞机

如果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是第五阶段飞机,则该飞机在更改后应当保持为第五阶段飞机。

[2007年4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1月12日第二次修订,2023年1月1日第三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