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22年) 第36.1581条

第36.1581条 手册、标记和标牌

如果飞机飞行手册或者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已经得到批准,除本规定第36.1583条规定外,飞机飞行手册或者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中的被批准部分必须包括下列资料;若飞机飞行手册或者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未获批准,则必须在得到批准的其他手册资料、标记和标牌的任何组合中提供这些程序和资料:

对于运输类大飞机和喷气式飞机,由本规定附件B确定和要求的每个飞越、横向和进近噪声级数据,连同最大起飞重量、最大着陆重量和构型,必须是一个值。

对于螺旋桨小飞机,由本规定附件G确定和要求的起飞噪声级数据,连同最大起飞重量和构型,必须是一个值。

对于旋翼航空器,由本规定附件H确定和要求的每个起飞、飞越和进近噪声级数据,或者由本规定附件J确定和要求的飞越噪声级数据,连同最大起飞重量和构型,必须是一个值。

若飞机飞行手册中经批准的部分包括补充的运行噪声级资料,则其必须作为审定噪声级的附加资料单列出来,并且与第36.1581条(a)所要求的资料明确地区分开来。

在列出的噪声级附近必须提供下述声明:

“中国民用航空局没有确定本航空器的噪声级对于处在、进入或者离开任何机场的运行是否可以接受。”

对于运输类大飞机和喷气式飞机,如果为满足本规定的起飞或者着陆噪声要求而采用的重量小于按适用的适航要求而确定的最大重量,则在飞机飞行手册的限制部分中,必须将这些较小的重量作为运行限制。即,最大起飞重量不得超过对于起飞噪声来讲最临界的起飞重量。

对于螺旋桨小飞机和螺旋桨通勤类飞机,如果为满足本规定的飞越噪声要求而采用的重量小于最大重量,并且其差值超过进行试验所需燃料的重量时,则在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的限制部分中、在批准的手册资料中、或者在批准的标牌上,必须将这一较小的重量作为运行限制。

对于初级类、正常类、运输类和限用类直升机,如果为满足本规定附件H的起飞、飞越和进近噪声要求或者附件J的飞越噪声要求而采用的重量小于《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第27.25条(a)或者《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第29.25条(a)所确定的最大审定起飞重量,则在批准的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的使用限制部分中、在批准的手册资料中、或者在批准的标牌上,必须将较小的重量作为运行限制。

除本条第(d)(e)和(f)款所述之外,本规定没有其他的运行限制。

[2018年1月12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