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22年) 第36.1501条

第36.1501条 程序、噪声级和其他资料

为获得按本规定的审定噪声级所用的所有程序、重量、构型以及其他资料或者数据,包括飞行、试验和分析所用的等效程序,必须予以制定并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接受。型号合格审定期间达到的噪声级必须包含在批准的飞机(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内。

当使用补充试验数据(例如,在声学更改的合格审定中所用的来自发动机静态试验的声学数据)来更改或者扩展现有飞行数据库时,获得该补充数据所采用的试验程序、构型以及其他资料和程序必须予以制定并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