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22年) 第36.1583条

第36.1583条 不符合噪声限制的农业和灭火用飞机

本条适用于以下螺旋桨小飞机:

飞机设计用于农业作业运行或者喷洒灭火材料;并且

飞机未曾表明符合本规章附件F规定的噪声级别。

本条涉及的飞机应当按照第36.1581条规定的方式提供如下的运行限制说明:

噪声控制:本机未曾表明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的噪声限制,必须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行规章中规定的噪声运行限制运行。

[2007年4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1月12日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