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22年) 第36.105条

第36.105条 飞行手册中第四章等效性的声明

所有满足第四阶段噪声合格审定要求的飞机,其飞行手册或者操作手册中必须包括以下声明:下列噪声级是对通过《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插入航空器审定所依据的CCAR-36修订版本号)规定的试验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得到的,满足《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附件B第四阶段最大噪声级的要求。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为获得这些噪声级而采用的噪声测量和评定程序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环境保护,第I卷,航空器噪声,2008年7月第五版,2008年11月20日第9修正案的附录2中获得第四章噪声级的程序等效。

[2007年4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1月12日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