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22年) 第36.106条

第36.106条 飞行手册中第十四章等效性声明

所有满足第五阶段噪声合格审定要求的飞机,其飞行手册或者操作手册中必须包括以下声明:下列噪声级是对通过《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插入航空器审定所依据的CCAR-36修订版本号)规定的试验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得到的,满足《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中第五阶段最大噪声级的要求。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为获得这些噪声级而采用的噪声测量和评定程序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卷Ⅰ的附录2中获得第十四章噪声级的程序等效。

[2007年4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1月12日第二次修订,2023年1月1日第三次修订]